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宣州检刑一刑诉〔2020〕9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2501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宣城市宣州区**村**号,租住宣城市宣州区**庄小区**幢**室。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9月23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20日被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6月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赌博、为赌博提供条件,于2017年1月5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9日本院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宫培培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0日至16日,被告人宫某某先后至宣城市宣州区**镇**村**村山上等地开设赌场七次,提供麻将以“二八杠”的形式供参赌人员王某某、梅某某、江某某等人赌博。期间,被告人宫某某抽头渔利8600元。
2019年10月16日,被告人宫某某被侦查人员抓获到案。
案发后,侦查机关扣押被告人宫某某非法所得8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江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宣城市公安局宣州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培培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宫某某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具有退赔全部非法所得、前科劣迹等酌定从轻从重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贤海
2020年6月18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