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公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3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11939********,汉族,大学文化,无职业,住大连市金州区**街**号**,曾因非法上访,于2011年7月18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12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1次、2019年2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天安门地区分局训诫1次、同年2月11日、2月18日、3月2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先后训诫3次;现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3月26日被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5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8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9年9月15日、11月29日本案退回大连市公安局金州分局补充侦查,2019年10月15日、12月29日该局补查重报。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间,被告人某某某以其妻子侯某某应认定为工伤为由(已认定为无理访),先后5次到北京市天安门、中南海等非上访地上访,制造影响,扰乱公共秩序,公安机关对其进行训诫后仍不悔改,其继续进京到中南海等地非法上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训诫书等书证;
2.被告人某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某某某多次到非正常上访地区上访,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某某某系已满75周岁的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 海
检 察 员: 张金龙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某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电话(民警王某某):1850243****。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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