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广昭检一部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性,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802195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街**号**栋**单元**楼**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12日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提请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12月18日该院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同年12月18日被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取保候审,现在家。
本案由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被告人宫某某以个人独资(26亿元)的形式注册**建设有限公司,同年9月被告人宫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伪造了中国西部(广元)**家居城土石方承包协议书,之后,利用虚假合同骗取了张某某、王某、华某某等人的信任,随即委托张某某、王某、华某某为其介绍施工队对其虚构的土石方工程项目签订转包合同,从中收取合同履约金的方式实施诈骗。诈骗实施后,被告人宫某某又于2019年6月12日、2019年8月21日在广元日报以登报公告作废**建设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关于**家居城土石方合同的方式妄图逃避打击。2019年4月至7月期间,被告人宫某某先后利用王某、华某某等人介绍何某某、方某某、肖某某签订土石方工程转包协议,从中骗取何某某合同履约金2万元 ,骗取方某某合同履约金10万元,骗取肖某某合同履约金10万元,骗取现金共计人民币22万元,分别转至**农村信用社账户和**建设有限公司建设银行的基本账户内,全部赃款均被被告人宫某某以各种名义取现挥霍。案发后,被告人宫某某将所骗赃款全部退还受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辨认笔录、电子物证检查笔录、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到案经过及退赃和被害人出具谅解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签订合同的方式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肖鸿翠
检察官助理:陈勇琴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四册、光碟拾柒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涉案财物处理表一份
5.起诉书正副本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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