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二部刑诉〔2021〕3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0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041970********,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户籍所在地常州市武某某湖塘镇**城**幢**室。被告人宫某某因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常州市武某某监察委员委采取留置措施,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18日被常州市公安局武进分局刑事拘留,并于2020年12月24日被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吴涛、史红月,北京市惠诚(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常州市武某某监察委员会调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2019年4月更名为“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下同)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索取或收受江苏**环境科技公司常州分公司负责人孙某某、常州**有限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某甲、常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常州**热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甲、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蒋某某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人民币664988元(以下均指人民币),上述赃款均被其个人支配使用,案发前已退还孙某某5000元。分述如下:
1、2013年至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江苏**环境科技公司常州分公司代理的环评审批项目上为该公司提供帮助,先后9次索取或收受该公司负责人孙某某贿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7000元,案发前已退还5000元。
(1)2013年至2019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每年春节前,均收受孙某某送的总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21000元。
(2)2020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向孙某某索要5000元。
(3)2020年9月,被告人宫某某向孙某某索要1000元。
2、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新建石灰窑项目的环评审批、超低排放提标改造等事项上为常州**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8次收受该公司办公室副主任王某甲送的财物,共计18000元。
(1)2014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宫某某均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王某甲送的总面值2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2000元。
(2)2015年上半年,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王某甲送的总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
(3)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王某甲送的总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
3、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气污染防治、省级大气污染防治专项资金申报等事项上为常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8次索取或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庄某某送的财物,共计146000元。
(1)2014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宫某某均收受庄某某送的总面值3000元的香烟卡,共计价值18000元。
(2)2018年年底,被告人宫某某以环保中介服务费的名义,向庄某某索要125000元人民币,后庄某某于2019年2月2日将125000元转账到宫某某指定的常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3)2019 年3月,被告人宫某某向庄某某索要3000元。
4、2014年至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煤量削减证明的出具、锅炉环评审批等事项上为常州**热电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11次索取或收受该公司总经理张某甲送的财物,共计价值146000元。
(1)2014年至2020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宫某某均收受张某甲送的总面值3000元的香烟卡或购物卡,共计价值21000元。
(2)2018年下半年,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张某甲送的总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
(3)2019年年初,被告人宫某某以环保中介服务费的名义,向张某甲索要65000元,后张某甲于2019年3月11日将65000元转账到宫某某指定的苏州市**环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分公司账户。
(4)2020年3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常州**热电有限公司,收受张某甲送的总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
(5)2020年6月,被告人宫某某以环保中介服务费的名义,向张某甲索要50000元,后张某甲于2020年9月3日将50000元转账到宫某某指定的常州**环保技术有限公司账户。
5、2015年至2016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大气污染防治、环评审批等事项上为常州**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某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1000元。
(1)2015年中秋节前,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汪某某送的总面值6000元的香烟卡。
(2)2016年年初春节前,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汪某某送的总面值15000元的香烟卡。
6、2016年至2019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批等事项上为江苏**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6次索取或者收受该公司总经理蒋某某送的财物,共计价值24000元。
(1)2016年至2019年,每年春节前,被告人宫某某均收受蒋某某送的总面值3000元的购物卡,共计价值12000元。
(2)2016年年初,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蒋某某送的10000元。
(3)2016年11月,被告人宫某某向蒋某某索要2000元。
7、2016年至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液晶电视机底座产品项目的环评审批等事项上为常州市**涂装粉末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常州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6次收受该公司负责人朱某甲送的财物,共计46500元。
(1)2016年11月,被告人宫某某收受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500元。
(2)2017年1月,被告人宫某某收受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0元。
(3)2017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收受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5000元。
(4)2018年1月,被告人宫某某收受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0元。
(5)2018年6月,被告人宫某某收受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0元。
(6)2020年1月,被告人宫某某收受朱某甲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0元。
8、2017年至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王某乙承接常州**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常州**水务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药剂供应业务的事项上为其提供帮忙,先后16次收受王某乙送的财物,共计80688元。
(1)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888元。
(2)2017年11月21日,被告人宫某某先后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3000元人民币、10000元人民币、5000元人民币,共计18000元。
(3)2018年12月12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2000元。
(4)2019年1月31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元。
(5)2019年2月1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0元。
(6)2019年2月15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5000元。
(7)2020年2月25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10000元。
(8)2020年3月13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3000元。
(9)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800元。
(10)2020年6月7日,被告人宫某某先后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3000元、2000元,共计5000元。
(11)2020年6月22日,被告人宫某某两次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5000元,共计10000元。
(12)2020年7月3日,被告人宫某某收受王某乙通过微信转账方式送的5000元。
9、2018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VOCs在线监测设备采购业务等事项上为常州**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该公司副总经理甘某某送的现金,共计20000元。
(1)2018年7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甘某某送的10000元。
(2)2018年7、8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某某环境保护局的办公室,收受甘某某送的10000元。
10、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环保处罚、环评审批等事项上为常州**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及其负责人朱某乙提供帮忙,先后9次索取或者收受常该公司负责人朱某乙送的财物,共计62800元。
(1)2019年9、10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朱某乙送的5000元。
(2)2019年11月,被告人宫某某向朱某乙索要2300元。
(3)2020年1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朱某乙送的10000元。
(4)2020年5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朱某乙送的10000元。
(5)2020年5月,被告人宫某某向朱某乙索要2000元。
(6)2020年6月,被告人宫某某向朱某乙索要3000元。
(7)2020年7、8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朱某乙送的10000元。
(8)2020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向朱某乙索要500元。
(9)2020年8月中下旬,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朱某乙送的20000元。
11、2019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武某某汽车尾气遥感监测系统采购等事项上为张某乙谋取利益。2020年年初,被告人宫某某在武某某湖塘镇莱蒙城小区西门附近的路边收受张某乙送的30000元。
12、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新建项目环评审批事项上为江苏**包装科技有限公司(原为江苏**薄板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20年初,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办公室主任梅某某送的总面值8000元的购物卡。
13、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承接武某某关闭化工遗留地块土壤污染状况采样调查的招标代理事项上为常州市**招标有限公司提供帮助。2020年4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该公司负责人高某甲送的20000元。
14、2020年,被告人宫某某在担任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副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常州市**建材有限公司的环保处罚事项上向中间人高某乙承诺提供帮助,先后2次收受高某乙送的财物,共计价值15000元。
(1)2020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常州市人民政府附近的路边上,收受高某乙送的总面值5000元的购物卡。
(2)2020年8月,被告人宫某某在其位于常州市武进生态环境局的办公室,收受高某乙送的总面值10000元的香烟卡。
另查明,2020年9月21日,被告人宫某某至常州市武某某监察委员会主动投案。
被告人宫某某家属已退出赃款7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干部任免审批表、职务任免通知、宫某某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
2.证人张某甲、王某甲、张某丙、周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中部分系索贿,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宫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武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荻淳
2021年1月8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现羁押于常州市武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4册以及补充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4份;
5.被告人家属退出的赃款70万元已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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