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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一部刑诉〔2020〕440号

被告人宫某某(曾用名:无,绰号:无),男,52岁,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7********,汉族,初中文化,群众,非人大代表或者政协委员,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路**号,现住址:山东省青州市**家属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青州市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8日被依法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30日20时27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沿青州市驼山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青州市**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执勤民警现场查获。

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宫某某静脉血乙醇含量鉴定,其静脉血中乙醇含量为107.46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破案经过、警务千度查询、前科查询、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呼气式酒精检测单等书证;

2.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理化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酒后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驾驶无牌机动车辆上路行驶,应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郭克分

2020年8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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