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齐龙检一部刑诉〔2020〕40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齐齐哈尔市恒大名都园林职员,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南航街道**社区**组,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齐齐哈尔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7日22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从龙沙区安馨家园小区出来行驶到龙沙区平阳街育新小学北侧遇交通警察检查时,未听指令继续行驶,行驶至齐齐哈尔市龙沙区平阳街顺玉大片肉门前时弃车逃跑被抓获。经检验,被告人宫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其中乙醇含量为137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

2.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齐齐哈尔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

4.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从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赵丽娟

                                   2020年12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宫某某现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五份。

5.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