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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营站检公诉刑诉〔2019〕1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25********0272,汉族,小学文华,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营口市站前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8月14日被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营口市公安局站前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向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2日上午11时20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醉酒驾驶二轮燃油摩托车沿营口市金牛山大街南侧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逆向行驶,当其行驶至营口市黎明纺织厂对面路段时与被害人崔某某驾驶的沿金牛山大街由西向南转弯的牌照为辽H****的轿车相撞。经辽宁正大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宫某某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27.38mg/ml。经营口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站前大队认定:被告人宫某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

2.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营口市站前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杨  俊

                                代检察员:宁小浦

2019年1月30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营口市站前区**里**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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