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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危险驾驶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675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9251987********,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街**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14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J****1”黄色大众牌轿车,沿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中央大道行驶,至中央大道与中津大道交口时,被执勤交警拦截检查,后经津实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59.7mg/100ml。属于醉酒状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来源、抓获经过;2、人口信息表;3、纠正违法行为经过;4、血样提取登记表;5、鉴定结论;6、刑事判决书;7、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宫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是坦白。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拘役3个月,并处罚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冯乃军

2020年11月16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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