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本案由山东省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1日18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酒后驾驶鲁Q**号小型轿车沿206国道由东向西行驶至泉山路口时,与前方王某某驾驶等红绿灯的鲁Q**号小型轿车相撞。经鉴定,被告人宫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47.7mg/100ml,系醉酒驾驶。被告人宫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信息等书证;鉴定意见;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郑彬芳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兰陵县卞庄街道**村,电话:1375471****;
2.侦查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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