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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案)_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市北检公刑诉〔2019〕213号

被告人宫某某,女,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21197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单元**户甲,住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因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5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经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6月26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8年8月26日向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于2018年8月2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5月19日22时许,被告人宫某某随身携带带有***字样的信2封、护身符2个、挂件2个,从济南乘高铁返回青岛时,在青岛火车站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后在宫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户的住处缴获《***》《***》《******》等书籍59本;手抄笔记本10本;光盘39张;条幅21幅;护身符134个;挂件37个;宣传单页270张;台历17本;刊物430本(包括《**周刊》《**周刊》等)。

经鉴定:上述物品均系宣扬“***”内容的非法宣传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籍、条幅、宣传单页等(详见扣押物品清单);2.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青岛市公安局反邪教侦查大队关于李沧宫某某案所涉宣传品内容的认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等;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吉媛媛

2019年3月14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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