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5211985********,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山东省垦利区**镇**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4日被莱州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近亲属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31日22时10分许,被告人宫某某驾驶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灌式半挂车沿206线由南向北行驶至206线莱州鑫达液压机械厂门前处,与齐某某停驶的鲁******号重型半挂牵引车/鲁*****挂号重型普通半挂车相碰撞,造成车损,齐某某车上所载货物损坏,致宫某某伤,乘宫某某车人苟某某死亡。2020年6月3日,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法医鉴定,苟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6月17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宫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齐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苟某某无事故责任。发生肇事后被告人宫某某因伤被送往莱州市人民医院,交警在医院找到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证明、关系证明、通话记录、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身份证、运输证、从业资格证、保险单、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卡、火化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等书证;现场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法医毒物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证人齐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宫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系如实供述,自愿认罪认罚,可对其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侯军国
2020年8月20日
附:
1、被告人宫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垦利区**镇**村**号。
2、侦查卷1册。
_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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