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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宫某某、张某某等3人合同诈骗案)_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滨检一部刑诉〔2020〕779号

被告人宫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天津市静海区**镇**街**号,住天津市静海区**小区**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922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县**镇**村**号,住天津市静海区**小区**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8月15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郑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202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同住址天津市静海区**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7月17日被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被告人宫某某与被告人张某某需要用钱,但因个人信用不好无法办理信用卡以及通过贷款等方式获取款项。后被告人张某某找来被告人郑某某,该被告人郑某某具有与一汽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购买汽车的资格,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共同预谋,以被告人郑某某的名义与租赁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由被告人宫某某负责筹钱,利用只支付首付款,后将假的汽车产权证押给租赁公司,被告人将车辆提回后通过抵押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现金的方式骗取租赁公司支付汽车融资款项。2018年10月13日,被告人郑某某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河南路捷兴大众4S店内,与租赁公司签订《乘用车个人融资租赁业务全套合同》,由被告人宫某某支付汽车首付款人民币90200元以及其他的费用共计人民币121588元,由租赁公司支付剩余车辆融资款人民币117000元的方式购买大众迈腾轿车一辆。2018年11月9日,被告人宫某某将上述车辆变卖,所获钱款用于偿还被告人宫某某的债务,以及用于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消费及俵分。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归还五期贷款本金共计16361.86元后,不再偿还贷款,造成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被骗损失人民币100638.14元。

2019年7月8日,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2019年7月10日,被告人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均对其犯罪事实均供认不讳,并与受害单位达成赔偿谅解协议,愿意偿还一汽租赁有限公司剩余的融资租赁款,并获得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的谅解,截止目前,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仍然在按期支付剩余的融资租赁款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融资租赁合同复印件、车辆登记证书复印件、首付款凭证、放款通知单、车辆发票、银行交易流水、还款计划表、融资情况说明、催收记录、机动车档案资料、车辆登记证书、户籍材料等书证;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吕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吴某某、朱某某等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被告人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融资租赁购车合同过程中,明知自己没有履行能力,虚假提供产权证明作为抵押诱骗一汽租赁有限公司继续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骗取一汽租赁有限公司融资租赁款项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系共同犯罪,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系坦白,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郑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宫某某、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娟娟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宫某某联系电话1569225****,张某某联系电话1532011****,郑某某联系电话1592229****)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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