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宫某,男,194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43********,汉族,初中文化,住五常市**镇**村,于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五常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五常市**镇开发村**暗渠段施工时,因该工程经过被告人宫某家44亩退耕还林地,宫某先后八次采取拦截工程车辆等方式,阻碍施工单位施工,导致该工程无法施工。该工程占用宫某家林地树木经价格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9375元。五常市政府已将该赔偿款支付到宫某家属银行账户,宫某拒绝领取该款,持续向五常市政府相关部门索要巨额款项,宫某行为给五常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损失422043元。
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落叶松价值人民币29375元;
5.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多次拦截他人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宫祥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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