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宫某寻衅滋事案)_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0〕194号 

  被告人,男,1943****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43********,汉族,初中文化五常市**镇**村,于2020年8月1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经院批准逮捕同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至2020年8月10日期间,五常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在五常市**镇开发村**暗渠段施工时,因该工程经过被告人宫某家44亩退耕还林地,宫某先后八次采取拦截工程车辆等方式,阻碍施工单位施工,导致该工程无法施工。该工程占用宫某家林地树木经价格部门鉴定价值人民币29375元。五常市政府已将该赔偿款支付到宫某家属银行账户,宫某拒绝领取该款,持续向五常市政府相关部门索要巨额款项,宫某行为给五常市水利工程有限公司造成损失422043元。

被告人宫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现实表现等;

2.证人证言:证人姜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宫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落叶松价值人民币29375元;

5.视听资料:民警执法记录仪记录的现场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宫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某多次拦截他人施工,造成恶劣社会影响,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宫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权

2020年9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宫祥现羁押于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