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宫动胜,男,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12221974********,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太和县**镇**村委会**队**号,住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原**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7日经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决定被刑事拘留,2019年8月21日经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美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宫动胜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2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日。
辩护人张庭墛,海南中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6日20时许,被告人宫动胜、被害人马某某与杨某某、宋某某于海口市美兰区**镇**村委会**村住处的院子中喝酒。其间,宫动胜与马某某因琐事发生口角并演化为肢体冲突,杨某某与宋某某遂回房休息,后宫动胜在现场找到一把剪刀刺中马某某胸部,马某某经120现场抢救无效后死亡。民警到达现场后将宫动胜控制。经鉴定,马某某系锐器作用于右胸部肺脏、心脏破裂大出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剪刀等物证;
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
3.证人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宫动胜的供述和辩解;
5.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法医学DNA检验鉴定书;
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宫动胜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刘磊
检察官助理:姚地
2020年2月3日
附: 1.被告人宫动胜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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