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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组织、领导传销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1842号

被告人宣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现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水路**小区**期**栋**室。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8年12月12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2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6日、2020年3月8日、2020年5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亚洲斑美拉美容养生机构有限公司(简称:斑美拉公司)以销售化妆品为名,要求参与者以缴纳费用的方式获得斑美拉产品代理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零售利润、批发差价、感恩提成等方式,引诱代理发展下线,以发展的人员数量和下线业绩作为返利依据。2016年11月21日,被告人宣某某经其微信好友刘玥介绍加入斑美拉成为三级代理,后逐步发展成为特级代理,其通过微信朋友圈宣传斑美拉产品及盈利模式以吸引他人参加,发展的下级层级为11层,下线人数总和420人,获得返利13351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归案经过、下线名单、产品合作协议;

2.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同案人余石容、闭何成的供述;

4.电子证据检查笔录;

5.排毒套代理关系表。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推销商品为名,要求参加者缴纳费用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健

检察官助理:周颐添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在处所: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天水路**小区**期**栋**室(电话:152569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2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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