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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2870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81199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浙江省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3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14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被告人宣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路附近一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郑某某停放在该处的长安之星面包车内的电瓶和五菱之光面包车内的电瓶。

2.2019年12月29日,被告人宣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村村口附近,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停在路边的一辆银色黑豹牌双排货车,后以2600元的价格销赃给薛某某。

3.2020年1月7日,被告人宣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桥附近一公园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红色昌河面包车,后以1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某。

4.2020年6月3日,被告人宣某某窜至诸暨市**医院附近一停车场内,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东风小康面包车,后以1300元的价格销赃给郑某某。

5.2020年6月24日, 被告人宣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路老交警大队门口,趁无人注意之际,窃得被害人黄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价值4000元的黑色现代轿车,后以3200元的价格销赃给李某甲、李某乙。

6.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宣某某窜至诸暨市**街道二手车交易市场门口,以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章某某放在车内的身份证和二串钥匙。

2020年7月7日,被告人宣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扣押、发还清单及涉案物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薛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张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害人黄某某、章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宣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宣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3.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4.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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