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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盗窃案)_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下检一部刑诉〔20201548

被告人宣某某,女,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64********,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户,曾因犯赌博罪于2009年5月6日被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一年,现因本案于2020年6月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宣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0日左右一天中午,被告人宣某某利用在被害人路某某位于杭州市下城区**小区**幢**单元**室打扫卫生之际,秘密窃取卧室大衣柜小抽屉的一只黄金手镯、二枚女式钻戒、一枚男式钻戒、一条黄金项链、一条翡翠吊坠等物(总价值人民币17 399元)。后被告人宣某某将上述物品销赃至本市下城区**路**号黄金回收店。

同年3月26日,被告人宣某某得知被害人报警后将该物品赎回后归还给被害人。 

同年6月1日7时许,被告人宣某某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旅馆**房间内被抓获。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且已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到案后,被告人宣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宣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 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董超群

2020年6月16日

附:1.被告人宣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158****15;

2.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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