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7〕171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73********,汉族,文盲,无业,现住肥东县**镇**组。1996年6月因犯抢劫罪被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08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10年8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2015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经本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2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宣某某将被害人张某某停放在肥东县**路边的绿久牌电瓶车盗走,宣某某将该车推至肥东县**路时被肥东县公安局民警现场抓获。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2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因犯盗窃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郁伟
2017年6月1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羁押于肥东县看守所;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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