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肥检公诉刑诉〔2015〕155号
被告人宣某某(外号“宣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肥东县,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肥东县**镇**社居委**组。被告人宣某某曾因犯抢劫罪于2002年10月18日被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12月2日刑满释放,因毁坏财物行为于2015年4月20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处罚,现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5日被肥东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肥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宣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4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宣某某等人与徐某某在肥东县桥头集镇合马路与繁华大道交叉口发生纠纷,宣某某等人驾车追赶徐某某的车至桥头集镇桥头集居委会东岗组的水泥路上,因被害人徐某某弃车逃跑,宣某某为泄愤,使用木棍、石头等对徐某某的皖A*******尼桑天籁轿车进行打砸,造成该车前后挡风玻璃、两侧玻璃及车身多处损坏。
2015年4月28日经肥东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皖A*****尼桑天籁轿车损坏部件的鉴定价值为人民币壹万玖仟贰佰伍拾伍元整(¥19255元)。
案发后,被告人宣某某的亲属赔偿被害人徐某某财物损失等各项费用合计94000元并已实际履行,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谅解书、协议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韩某某、温某某、温某某、宣某某、何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因琐事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1925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海峰
2015年6月2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被监视居住在其居住地;
2.随起诉书正本移送本案卷宗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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