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170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02196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 经商,住诸暨市**街道**路**号**单元**室。因本案于2018年6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于同年9月28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罪,于2018年8月3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宣某某向章某某借款100万元,约定借期三个月,月息1.5%。2016年4月11日,诸暨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绍诸商初字第49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宣某某归还100万元本金及利息,经公告送达,该判决于xxxx年xx月xx日出生效。判决生效后,被告人宣某某在有能力履行的情况下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于2017年12月3日被诸暨市人民法院司法拘留,于次日归还章某某10万元。现已查明的情况如下:
2016年7月4日至2018年2月期间,被告人宣某某名下2张工商银行卡内共收入审计薪酬、陈蕾等人转账48万余元,其中仅5万元用于归还其他生效判决债权人,其余均用于公司经营、归还其他债务、生活开支等。另2016年11月9日,收到吕国伟支付的32.9万元承兑汇票贴现使用,亦未履行生效判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民事判决书、人民法院公告,拘留决定书(回执)、还款计划、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银行交易记录,人口信息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章某某、吕某某、蔡某某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
3.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不执行,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宣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9月28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联系方式:1335756****。2.移送侦查卷宗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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