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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开设赌场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18〕763号

被告人宣某某(又名宣以和),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6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乡**组,住合肥市新站综合开发区**小区**幢**室。1986年因犯抢劫罪被安徽省含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07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2008年9月、2016年3月因殴打他人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分别被行政拘留15日、3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刑事拘留,5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8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7年11月至2018年4月,被告人宣某某先后在合肥市新站区勤居苑小区篮球场、B5栋、D6栋附近,通过搭建简易棚、提供赌具,以开设牌九场,供人赌博,从中渔利。2018年4月19日,公安机关在接受了多次群众举报后,在勤居苑D6栋楼下,将该赌场查获,现场扣押牌九一副及赌资人民币2885元。经查,宣某某自2017年11月至今,从中渔利约3万元人民币。

2018年5月4日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报警统计表;

2.证人陈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

4.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保全清单;

5.判决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开设牌九场,供人赌博,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郑珠

2018年9月5日

附: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24018**** 

2.案卷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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