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舒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宣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安徽省六安市人,公民身份号码342421196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六安市金安区**镇**村**组。被告人宣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 12月2日被舒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经本院决定,次日由舒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舒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自2020年2月15日至2月2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7日5时15分许,被告人宣某某驾驶皖**号小型轿车,沿舒某某**镇**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小区门前路段,碰撞前方由南向北横穿道路的行人吴某某,致其当场死亡。2019年11月28日,舒某某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宣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宣某某系在案发现场经舒某某公安局民警口头传唤到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安徽中和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舒某某公安局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舒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高 中
检察官助理 程亚婷
2020年2月28日
附件:1.被告人宣某某现被羁押于舒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电子卷宗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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