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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宣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19〕1372号

被告人宣某某,女,195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57******,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丁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625196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务农,住诸暨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9月9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9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日10时许,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在诸暨市**镇**村**号门口农田里农作时发生争执,进而引发叉打。期间被告人宣某某将被告人丁某某压在地上,用腿顶住对方肚子,被告人丁某某用脚踢打被告人宣某某腰腹部,并咬宣某某手臂等处,双方互致多处肋骨骨折等伤势。打斗结束后,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主动报警,后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经诸暨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宣某某右侧第3前肋、左侧第3.4.5前肋骨折,被告人丁某某右侧第5.7前肋及第6后肋骨折,左侧第6前肋骨折,均属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及照片,病历资料,人口信息;

2.证人证言:归案经过;

3.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

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现场勘验记录及照片;

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互致轻伤后果,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均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对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应分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二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可根据赔偿谅解情况依法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2019年11月22日

附:

1.被告人宣某某、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移送量刑建议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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