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远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开铁检公诉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宣国宝,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25021962********,汉族,专科文化,原云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小区**栋**单元**室。2020年1月21日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决定,被开远铁路公安处刑事拘留;2020年2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经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决定,被开远铁路公安处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西山区监察委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宣国宝涉嫌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失职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审查起诉。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于2020年3月18日移交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8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4 年至2012 年期间,宣国宝利用担任昆铁**公司总经理、云南**有限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开展贸易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关联公司林某某、徐某某、李某某、鲜某某、徐某某五名人员所送现金共计117万元人民币和1万欧元。
2015年至2017年期间,云南**公司与元谋**有限公司开展砂石购销业务合作过程中,云南**公司原总经理宣国宝在决策、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多次逾越职权、违规决策,造成云南**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经鉴定损失数额为46587729.84 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宣国宝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宣国宝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现金117万元人民币、1万欧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被告人宣国宝滥用职权,造成云南**公司严重损失,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涉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宣国宝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积极退赃,拟建议以受贿罪判处宣国宝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宣国宝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数罪并罚,建议判处宣国宝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开远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张永红、张翎灵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宣国宝现羁押于开远铁路公安处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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