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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甲滥伐、盗伐林木案)_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后检二部刑诉〔2020〕Z306号

被告人宝某甲,男,蒙古族,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编号:1523231976********,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左后旗**镇**嘎查**组**号。2019年7月10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0日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甲涉嫌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 2016年11月份,被告人宝某甲在未经林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科左后旗**镇**嘎查村北500米处他人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并使用挖掘机将树根挖出。经林业技术鉴定,实际采伐面积为3.2亩,现场共计采伐杨树200棵,折合立木蓄积为11.37立方米。

2. 2018年2月27日,被告人宝某甲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位于科左后旗**镇**嘎查村民光某某家老宅北侧30米处林地内林木实施采伐。经林业技术鉴定,实际采伐林地面积为8.7亩,采伐杨树株树95株,折合立木蓄积18.178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户籍信息、上报材料、犯罪嫌疑人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宝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林业技术鉴定意见书(后林调规鉴字[2018]114号)、林业技术补充鉴定(后林调规鉴字[2020]90号);

5.勘验、检查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6.视听资料:讯问光盘二张、现场指认录像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甲未经林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采伐他人林木,实际采伐面积为3.2亩,现场共计采伐杨树200棵,折合立木蓄积为11.37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甲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将光某某家老宅北侧的林木实施采伐,实际采伐林地,总面积8.7亩,共计采伐杨树95株,折合立木材积18.1786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甲到案后如能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左后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毕力格图

 2020年9月3日 

附:

    1.被告人宝某甲现被科左后旗森林公安局监视居住。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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