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黔西南检刑诉〔2020〕20号
被告人宝某甲,男性,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13231972********,蒙古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区,住普安县**镇**宿舍。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4日经普安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8月15日被逮捕。
本案由普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5日移送普安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普安县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11月13日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1月16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宝某甲与被害人宋某甲因赌博产生债务纠纷,后宝某甲多次与宋某甲索要赌债均未果。2020年8月2日19时左右,宝某甲在其宿舍阳台上看见宋某甲从楼下镇方向往住处走去,宝某甲回到宿舍带上当天到青山镇街上购买的两把刀去追宋某甲要赌债,宝某甲追上宋某甲后双方就还赌债问题发生争吵及抓打,在抓打过程中宝某甲用其随身携带的刀具将宋某甲胸部、背部、腹部等处杀伤,致宋某甲当死亡。经鉴定:宋某甲前系锐器(单刃类)损伤左右背部,创口进入胸腔刺破双肺组织及右肺动脉、左肺静脉离断失血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尖刀一把,水果刀一把;2、书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李某某、宋某乙、刘某某等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宝某甲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人身检查记录等;6、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DNA检验鉴定结论等;7视听资料:光盘15张。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被告人宝某甲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原地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甲无视国家法律法规,因赌博债务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使被害人宋某甲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天峰
检察官助理 梁艳艳
2020年12月5日
附件:1.被告人现羁押在普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5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被害人家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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