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宝某某非法狩猎案)_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伊金霍洛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伊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宝某某1988****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1527271988********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系个体,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乌审旗****小区****,现住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伊金霍洛旗****小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4月20日被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8日被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

违法犯罪经历:2006年5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被东胜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于2008年1月27日刑满释放;2016年11月18日,因非法狩猎被伊金霍洛旗林业局罚款人民币三千七百元;2019年11月25日,因犯非法狩猎罪被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判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本案由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6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6日晚至2020年4月17日凌晨、2020年4月17日晚至2020年4月18日凌晨,被告人宝某某驾驶高赛摩托车,携带强光头灯、驮包、扣网、电光炮等自治区禁用的狩猎工具,使用自治区禁止的狩猎方法,在苏布尔嘎镇镇区周边非法猎捕活体野兔25只。

经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认定,被告人宝某某猎捕的25只猎获物均为草兔(Lepus capensis),属于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保护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辨认照片、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证人证言、国家林业局令(第46号)、鄂尔多斯市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站关于伊金霍洛旗森林公安局涉案野生动物物种辨认结果的意见、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承诺书、刑事判决书、违法犯罪记录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对本案被告人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伊金霍洛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边文宁

2020年6月10日

附:1.被告人宝某某现羁押于伊金霍洛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换押证》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