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某中旗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右中检二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2221974******,蒙古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住内蒙古自治区兴安盟科尔沁右翼中旗**牧场**生产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7月16日被科某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尔沁右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4年至2019年,被告人宝某某未经许可,擅自开垦科某中旗**牧场**生产队南侧2003年退耕还林工程荒山造林**牧场3林班3小班1600亩地,并种植农作物,经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宝某某开垦的土地总面积为28.17亩,其中占用林地面积为8.20亩,林种为锦鸡儿,地类属于水土保持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指认笔录、指认照片、退耕还林项目位置示意图;
2.证人证言;
3. 被告人的供述材料;
4. 科某中旗林业和草原局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宝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8.20亩,改变土地用途,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认罪认罚,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科某中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蔡淑荣
2020年4月17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住内蒙古兴安盟科某中旗**牧场**生产队**号。
2.案卷材料1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及告知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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