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突检一部刑诉〔2020〕Z56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2********,蒙古族,大学本科,个体,户籍所在地天津市红桥区,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88********,蒙古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甘旗卡**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突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18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突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突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8月7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9月4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9日至10日期间,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二人经共谋后,采用破坏性手段共同在突泉县和科尔沁右翼中旗境内移动通信基站内多次盗窃,窃得华为MA5800(OLT设备)LC2槽位上备集成电路板6块、华为牌模块76个、中兴牌模块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合计金额为46,605.00元,宝某某和陈某某二人在盗窃过程中造成部分基站防盗门和机房智能门禁电控锁损坏,经鉴定损坏价值合计为45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和发还清单;
2.书证:机房内照片及合同审签单等;
3.证人证言:证人秦某某等人证言;
4.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兴安盟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复核决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发还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盗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系二人共同故意犯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又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突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健锁
检察官助理:张文娟
2020年9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宝某某、陈某某现羁押在突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卷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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