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速裁)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胶检公刑诉〔2020〕1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3261987********,蒙古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镇**号,现住址山东省胶州市**工业园**宿舍**楼。2019年10月15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胶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9日经胶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胶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胶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1日6时许,被告人宝某某到胶州市营海工业园区多海食品有限公司对面宿舍楼一楼小吃部,盗窃被害人孙某某的黄金项链一条。经鉴定,被盗黄金项链价值人民币38539.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记录、发破案经过、户籍信息、谅解书等。
2.鉴定意见:青胶州价认定[2019]294号价格认定结论书。
3.辨认笔录:被告人宝某某对犯罪地点的辨认笔录;宝某某辨认销赃地点的辨认笔录;证人乔某某辨认宝某某的辨认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5.证人证言:证人乔某某、詹某某、郑某某的证言。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
此致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谈树谦
2020年1月6日
附:
1.被告人宝某某现被羁押于胶州市看守所;
2.刑事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换押证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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