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什克腾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克检一部刑诉〔2020〕42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95********,蒙古族,大学文化,内蒙古**学院学生,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现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苏木**嘎查**组。无前科。2020年3月19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同年6月7日因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被克什克腾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6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本案由克什克腾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初,被告人宝某某与被害人昭某某因恋爱引发矛盾纠纷,2020年1月份至2月份期间(具体时间不详),被告人宝某某多次以发手机短信、微信等方式恐吓、辱骂昭某某及其父亲吉某某;2020年2月份,被害人昭某某因不堪忍受其骚扰在家中自杀未果;2020年3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宝某某持菜刀到克什克腾旗**苏木**嘎查昭某某家门口以自杀的方式威胁昭某某及其家人;2020年4月份,被告人宝某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多次通过网易云音乐及微博发布辱骂昭某某的信息,后昭某某报警;2020年5月份,被告人宝某某在呼和浩特市**公司楼内多处地点写了“蒙专小姐”的字样并附有昭某某的手机号;被害人昭某某因被告人宝某某的多次滋扰、辱骂、恐吓而导致精神失常。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尖刀一把、菜刀一把;2.书证:电话查询记录单、受案登记表、基本情况、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办案说明、事件单、微信记录、短信记录、申请书、网易云音乐截图、新浪微博截图;3.证人义某某、吉某某、娜某某、木某某、管某某、斯某某、巴某某、阿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昭某某的陈述;5.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现场照片;7.赤峰市安定医院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7.视听资料:光盘5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公开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引起他人精神失常,严重影响他人的正常生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宝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宝某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杨 靓
检察官助理:宋岳锴
2020年8月1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克什克腾旗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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