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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宝某某危险驾驶案)_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霍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7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正式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扎鲁特旗,现住内蒙古扎鲁特旗**镇**嘎查**号。2019年12月2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霍林郭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4日23时40分许,被告人宝某某酒后驾驶蒙G*****号白色**牌越野车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大街交叉路口右转弯时,车辆驶入对向车道,与丁某某驾驶的沿**大街由东向西行驶的蒙F*****号黑色**牌越野车相撞,双方车辆受损,无人员受伤,经霍林郭勒市公安局交管部门认定宝某某负该起事故全部责任。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通秉司鉴[2019]酒鉴字第3055号)鉴定,被告人宝某某驾驶机动车时体内血液乙醇含量为226.88mg/100ml,宝某某系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发破案报告书、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户籍信息、查获经过、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回执、车辆信息及机动车驾驶证查询结果、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丁某某、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血液乙醇含量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被告人宝某某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宝某某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  海

检察官助理:田秋月

  2020年12月8日

附:1、被告人宝某某现被依法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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