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宝某某危险驾驶案)_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检二部刑诉〔2020〕87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1271979********,鄂伦春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鄂伦春自治旗,住鄂伦春自治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7月4日被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18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宝某某醉酒后驾驶牌照为黑P*****号大众牌小型轿车上路行驶鄂伦春自治旗阿里河镇实验小学门前处,与常某某驾驶的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经鄂伦春自治旗公安局交巡警大队鉴定,常某某负本次事故全部责任。经黑龙江安通司法鉴定中心黑安通[2020]毒司鉴字119号鉴定,被鉴定人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0.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鄂伦春自治旗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清泉

检察官助理:张文

2020年8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14470****.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