磴口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磴检一部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宝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28231972********,蒙古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住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磴口县**苏木**嘎查**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磴口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10月29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磴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12月30日被磴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蒙古自治区磴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2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24日21时许,宝某某醉酒后驾驶达到报废期限的蒙LP****号普通摩托车沿磴口县**队油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车行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因操作不当,致使车辆发生侧翻,造成宝某某受伤,车辆损坏,经鉴定宝某某每100毫升血液含有261.95毫克乙醇,属醉酒驾驶机动车。经事故认定,宝某某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磴口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金佩
2020年1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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