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达检公诉刑诉〔2019〕270号
被告人宝日夫,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7221976********,蒙古族,中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2014年1月16日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16日被达拉特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达拉特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宝日夫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7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本院于2019年9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2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5月7日,宝日夫在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800元的价格向杨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4纸包,共计0.252克;
2.2019年5月7日,宝日夫在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以500元的价格向弓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43克;
3.2019年2月21日至2019年5月7日,宝日夫在达拉特旗树林召镇以3404元的价格共向贺某某贩卖毒品海洛因19次,共计1克。
4.2019年5月7日,宝日夫在位于达拉特旗**镇**小区**号楼**单元**室宝日夫的卧室,容留贺某某、杨某某、弓某某、何某某吸食毒品海洛因一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视听资料;6.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宝日夫明知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毒品的行为及容留他人吸毒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达拉特旗人民法院
检察员:蒙小兰
检察员:李 琴
2019年10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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