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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宛某甲故意伤害案)_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803号

被告人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宛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胡同西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安某某互殴,后宛某甲将高某某、安某某打伤,造成高某某右腿胫骨骨折、腓骨骨折及后踝骨折,安某某左眼部挫伤,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宛某甲于2016年9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宛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宛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陈  刚

2016年11月1日

附注:

被告人宛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预审卷宗四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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