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公诉刑诉〔2016〕803号
被告人宛某甲,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10101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自由职业,住北京市东城区**巷**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9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 4月2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11日22时许,被告人宛某甲在北京市东城区东四十三条胡同西口,因琐事与被害人高某某、安某某互殴,后宛某甲将高某某、安某某打伤,造成高某某右腿胫骨骨折、腓骨骨折及后踝骨折,安某某左眼部挫伤,经鉴定高某某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安某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被告人宛某甲于2016年9月12日经公安机关传唤主动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诊断证明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高某某等人陈述;3.证人证言:证人宛某乙证言;4.辨认笔录:被害人高某某等人辨认笔录;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宛某甲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7.视听资料:现场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某甲不能正确处理纠纷,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蕾蕾
代理检察员: 陈 刚
2016年11月1日
附注:
被告人宛某甲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
预审卷宗四册。
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换押证。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