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梅检一部刑诉〔2020〕103号
被告人宛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30197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某某,住湖北省黄某某**镇**路**巷**号。2018年8月27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黄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2020年1月6日因开设赌场罪被黄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2月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黄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黄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宛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7月份,被告人宛某某伙同潘某某(另案处理)、刘某甲(在逃)、刘某乙(在逃)在黄某某**镇**村宛某某家和**村附近的墩子开设赌场,组织参赌人员以“推牌九”的方式聚众赌博。宛某某、刘某甲二人负责提供赌博场地,潘某某、刘某乙两人负责联系宿松参赌人员到黄某某**镇**村赌场参赌,后以坐方蒙庄方式进行抽头。在这期间四人开设场次达十几场,抽头盈利达十万余元,2018年8月1日,潘某某、宛某某等人在**村开设赌场时被黄某某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现场抓获李某某、汪某某、徐某某、郑某某等参赌人员16名,收缴赌资一万六千元,潘某某、宛某某、刘某甲、刘某乙逃离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宛某某的户籍证明、到案经过、收缴物品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黄某某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黄某某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证人余某甲、高某甲、高某乙、余某乙、兰某某、汪某某、徐某某、何某甲、何某乙、李某某、杨某某、陈某某、郑某某、余某丙、陈某某、彭某某的证言;3、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4、刑事照片;5、同案人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被告人宛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宛某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黄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欣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宛某某现羁押在黄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证据目录各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5.本案建议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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