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定某故意伤害罪起诉书)(公开版)_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一部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定某,男,197*年8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42119**0824****,藏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香格里拉建塘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6月12日被香格里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香格里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定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5月29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6日晚,被告人定某与被害人七林培初及其朋友七林都机在香格里拉市建塘镇坛城广场康龙纯KTV610包房内一起唱歌、喝酒。到22时30分许,定某回想起几年前七林培初曾经持刀砍伤过自己,于是回到自己车上拿了一把菜刀将七林培初头部和手臂砍伤后逃离现场。经香格里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七林培初的伤情属轻伤一级。

被告人定某于2019年6月12日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作案工具菜刀1把;2.书证: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等;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七林培初的陈述;4.证人证言:证人七林都机的证言;5.鉴定意见:鉴定指派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告知书等;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定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定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使一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定某经电话通知后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案发后自愿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定某的行为属报复伤害,可以酌定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定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香格里拉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玉中

2020年6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定某取保候审在家,电话:13988717***;保证人杨璋,电话:13988734***;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6.随案移送物品清单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