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万州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官金元,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7241962********,汉族,小学肄业,无业,出生地及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福泉市,住贵州省福泉市**办事处**路**号。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00年12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罚金人民币10000元;因犯盗窃罪分别于2008年9月被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0年1月被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2012年12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6年3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7年6月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5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7月23日被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2018年9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月20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3日经本院批准并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金元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0日14时许,被告人官金元在重庆市万州区五桥南站公交车站,趁被害人向某某上车不备,从其衣服右侧口袋里盗走黑色钱包1个,内有人民币18.6元、身份证、银行卡、社保卡等物品。
2020年1月20日,被告人官金元被抓获,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被盗物品被依法扣押并发还被害人向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发还清单、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张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向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官金元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金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公共场所扒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金元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应当从重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张 艳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万州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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