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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巢桂南等盗窃案)_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从检二部刑诉〔2020〕Z386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229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韶关市翁源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9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殷勇斌,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8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街**村**社**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1月2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7年7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被告人巢桂南,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84199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和现住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镇**村**队**号。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2月25日被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于2019年5月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相互纠合,分工负责,密谋盗窃他人车辆。其中,被告人殷勇斌先以朋友结婚需要用车为由,向被害人江某某借得号牌为粤VP****的白色宝马牌小汽车一台。借用车辆期间,上述三名被告人偷配了该宝马汽车的车锁匙,并在宝马汽车上安装了一个GPS定位器。2020年1月22日晚,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根据GPS定位系统显示位置信息找到被害人车辆停放地点后,由官某某负责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江湾路“上城湾畔”B区地下停车场,用事先配备的车匙将被害人的宝马汽车盗走。得手后,由被告人官某某以支付人民币给两名同案人的折现方式分赃,从而占有盗窃所得车辆为自己使用。经鉴定,被盗的宝马牌BMW7301JL(BMW530Li)白色领先版价值人民币180700元。

被告人官某某于2020年4月8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次日,被告人殷勇斌、巢桂南被抓获归案。缴获涉案粤VP****白色宝马牌小汽车一台,已发还给被害人江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粤VP****白色宝马牌小汽车一台、黑色华为手机1台、黑色苹果11手机1台、白色苹果X手机2台、黑色GPS1个、汽车遥控锁匙1把

2.书证:户籍材料、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车辆质押合同、借款借据、收款确认书、车辆转让协议、财产处置承诺函、逾期贷款催收协议、委托书、汽车质押承诺书、债权及质押权转让协议、质押债权转让及质押车辆(债权附属物)交接免责协议等;

3.证人证言:证人殷某某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江某某的陈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6.被告人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的供述与辩解;

7.勘验、辨认、指认等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在辩护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殷勇斌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且三名被告人在犯罪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殷勇斌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被告人巢桂南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均处罚金5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黎志艺

2020年7月17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殷勇斌、巢桂南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7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适用刑事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扣押涉案黑色华为手机1台、黑色苹果11手机1台、白色苹果X手机2台、黑色GPS1个、汽车遥控锁匙1把,暂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从化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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