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福州市公安局台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7月23日2时许,犯罪嫌疑人官某某窜到福州市在台江区广宇小区1号楼与2号楼之间,使用收集来的钥匙通过对锁的方式打开电门锁,盗走事主邹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壹部黑色的爱玛牌电动车,并将车以400元卖给路边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经价格鉴定该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2752元。
2、2019年7月27日1时许,犯罪嫌疑人官某某窜到福州市台江区苍霞新城嘉华苑4号楼下,使用收集来的钥匙通过对锁的方式打开电门锁,盗走事主郑某某停放在此处的壹部蓝色心艺牌电动车,并将该车以350元卖给路边一陌生男子(身份不明)。经价格鉴定被盗电动车的价值为303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
知书、指认照片、监控截图、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邹某某、郑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福州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关于爱玛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19】896号)、《关于心艺电动自行车的价格认定结论书》(榕价认扣【2019】691号);
5.辨认笔录:被告人官某某对盗窃的同款电动车进行辨认、被害人邹某某、郑某某对被盗同款电动车进行辨认;
6.其他证据:情况说明、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侦查报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私人财物,金额达人民币578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在原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台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丽琴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福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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