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宜良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二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官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51973********,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失火罪,经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7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失火罪,经宜良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20年6月9日被宜良县森林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宜良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24日17时许,被告人官某甲与张某某在宜良县**镇**社区**村小组**山上放羊,17时50分左右,官某甲因自家的羊被蜜蜂蛰,于是点火焚烧蜂窝,不慎烧到周边杂草,由于天气干燥且有风,火势迅速蔓延,官某甲与张某某扑火未果,张某某迅速打电话叫人扑救,之后二人离开了现场。经鉴定,官某甲引发的**村**山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7.1784公顷(107.67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户口证明、违法犯罪记录证明、到案经过、林权证复印件;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陈某某、官某乙、赵某某、白某某、普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肖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官某甲的供述;5.鉴定意见:云南忆尘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体表检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甲过失引发森林火灾,过火有林地7.1784公顷(107.676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甲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官某甲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甲有期徒刑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良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倩
检察官助理:陶赛红
2020年8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宜良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光碟一碟;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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