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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甲失火案)(公开版)_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饶广检一部刑诉〔2020〕225号

被告人官某甲,男性,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322195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程度,现在×工作,户籍所在地广丰区**乡,现居住广丰区**村**号。因涉嫌失火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上饶市广丰区森林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于2019年9月25日被广丰区森林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9日被广丰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并由广丰区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广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涉嫌失火罪,于2020年5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6日下午14时许,官某甲等六人到嵩峰乡里洋村楮柴坞山场(官某甲责任山已转包给胡昌林种植油茶)帮胡某某抚育油茶,官某甲在楮柴坞山场的山坳沟里抚育油茶过程中抽烟,抽烟的烟头不慎掉落山场,因大意未寻找未灭的烟头就继续做事,过了大约十几分钟,其掉落烟头的位置起火,其立即呼喊其他人帮忙打火,但因山场风大,且天干物燥,山火随即向山岗顶烧去,山火于当晚10许被扑灭。经鉴定,该起森林火灾总过火有林地面积94.583亩,过火林木蓄积面积为176.8702立方米。本次山火过火有林地林木直接经济损失评估价值为7228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表及常驻人口登记表、证明一份,归案情况说明,被烧山场林权证的情况,嵩峰乡里洋村村委出具的关于里洋村长青楮柴坞山场森林火灾的情况说明;2.证人李某某、郑某甲、郑某乙、郑某丙、沈某某、官某乙、胡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官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官某甲在森林防火区内抽烟不慎引起森林火灾,造成过火有林地面积94.583亩,过火林木蓄积176.8702立方米,直接经济损失72282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失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官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林添洁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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