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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等人非法经营案)_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甬海检五部刑诉〔2020〕2号

被告官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6********,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9月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官某乙,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6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威远县**镇**村**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9月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官某丙,女,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组**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7月11日被依法逮捕,9月2日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

被告人沈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05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组**号,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街道**村**组**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徐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4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威远县**镇**村**号,住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小区**幢**室。因本案于2019年6月4日被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波市公安局海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沈某某、徐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2019年5月间,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沈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以16元至39元不等的价格,销售药品“战狼牌无痛舒缓膏”8222支,共计销售金额人民币160000余元。经检验,“战狼牌无痛舒缓膏”检出利多卡因,并检出与肾上腺素对照品一致的特征离子峰,包装宣称“配方利多卡因5%、丙胺卡因5%、肾上腺素1%”“麻醉深度多达20%”“外用药”等,具有药品特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账本等;

2.书证:受案登记表、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微信截图、照片、聊天记录、抓获经过、涉税人员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信用信息情况说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郝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沈某某、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沈某某、徐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院认为,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沈某某、徐某某违反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非法经营药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官某甲犯罪后接到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其次要作用,系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官某丙、沈某某、徐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甲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官某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宁波市海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杭欢

2020年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官某甲、官某乙现羁押于海曙看守所,被告人官某丙现羁押于宁波市看守所,被告人沈某某、徐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随案移送卷宗三册,相关资料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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