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县区检一部刑诉〔2021〕17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6213119******17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省*市*县,住*市*区*镇*村租住房。官某某因盜窃于2010年6月18日被宁都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盜窃于2011年5月14日被赣州市公安局章贡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3年10月21日被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分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盗窃于2015年2月4日被赣州市章贡区公安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11月19日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于2017年5月31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被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于2020年1月1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1经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赣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赣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30日凌晨,被告人官某某窜至**市**区**镇的“**俱乐部”二楼正在装修的工地上,采用撞门破锁的方式入内,盗走工地上用于装修的6卷4平米电线和0.5卷2.5平米电线,之后将电线卖给一收废品男子,非法获利215元。经赣州市赣县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电线总价值为1321.5元。
被告人官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等书证;2、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辨认等笔录及照片;6、视听资料 。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同时,被告人官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认罪认罚从宽情节,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邓文静
检察员助理:陈娟
(院印)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在赣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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