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刑诉〔2020〕159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2241978********,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栖霞镇**村**组**号**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6月25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29日被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遵义市公安局红花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案,于2020年8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官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13日14时许,被告人官某某伙同聂某某(另处理)、冯某某(另处理)、潘某某(另处理)、张某甲(另处理)、夏某某(另处理)、张某乙(另处理)、张某丙(另处理)和陈某某(另处理),经预谋,在遵义市红花岗区桃溪路口天桥处,由聂某某冒充哑巴和尚算命,其他人则冒充路人到聂某某处算命,部分人假扮路人在旁起哄,以不收钱、算的准为由诱骗被害人彭某某到聂某某处算命。后聂某某见彭某某手上戴有两枚金戒指,以克金为由,让彭取下两枚金戒指交给聂进行“开光”。后聂某某趁彭某某转身不备之机,将两枚金戒指予以掉包放入自己衣袋内,将空红包放入彭的衣兜内,并称已将装有戒指的红包放入彭的衣服口袋内。后张某甲和官某某用言语哄骗支开彭某某,后聂某某等人逃离现场。当日下午,聂某某等八人到北京路汇合后,由聂某某、冯某某、官某某将两枚中较大一枚金戒指,在红花岗区北京路信一寄卖行以3360元的价格销赃,官某某买下较小一枚戒指。经遵义市物价局鉴定,被盗的两枚金戒指价值共计为654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寄卖人登记台账、发票、价格认定结论书、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丁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彭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同案聂某某、冯某某、潘某某、张某甲、夏某某、张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的供述及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示意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掉包方式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均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对被告人官某某以盗窃罪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本院为严肃国法,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文显俊
检察官助理:李 婧
2020年8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遵义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侦查卷宗陆册、光盘壹张;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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