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八检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11031969********,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住贺州市平桂区**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9月19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再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一个月;2020年7月22日又因涉嫌盗窃罪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贺州市公安局八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1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官某某在贺州市八步区**巷**号门口处,盗走何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黑色双狮牌男装摩托车,后其将车开到贺州市八步区莲塘镇以人民币700元的价格卖给他人。经鉴定,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209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害人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官某某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官某某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赖学成
检察官助理:张青梅
2020年10月29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在贺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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