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海检诉刑诉〔2020〕456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84年8月21日生,身份证号码:440785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广东省恩平市**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2月2日,被告人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琶洲会展广交会威斯汀酒店更衣室盗窃被害人刘某某放在更衣柜的一个钱包(内有身份证一张、银行卡三张、现金十余元),后被告人官某某持所盗窃的被害人刘某某的银行卡共刷卡消费人民币1021元;
2.2020年1月3日,被告人官某某在本市海珠区**号**楼**室管理处盗窃被害人周某某放置在办公桌底的一个手提包(内有身份证、通行证、驾驶证各一张,银行卡二张,圣安娜饼票及现金四十余元),后被告人官某某持所盗窃的被害人周某某的银行卡在刷卡机上盗刷人民币2000元。
2020年1月4日,被告人官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继深
2020年4月9日
附:
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看守所。
2.本案卷宗2册3卷。
3.扣押被告人官某某手机1部、POS机2部、银行卡6张,现存于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海珠区分局,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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