始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始检一部刑诉〔2021〕Z2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22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韶关市始兴县,因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始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始兴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中旬,被告人官某某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吴某甲、曾某某、吴某乙三人砍伐自家“**子”山场的林木,经始兴县林业局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队鉴定:采伐材积为36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指认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在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法律规定的其他主管部门批准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滥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官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另官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始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 晶
2021年2月19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随案移送;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一份。
5.《适用建议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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