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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官某某故意伤害)(公开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gua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铁检公刑诉〔2019〕60号

被告人官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北海市,公民身份号码450512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均为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并于次日被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海市公安局铁山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2月1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2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4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4月3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18日、2019年5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21日18时许, 官某甲、官某乙告知其父被告人官某某两人骑车经过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委会*屋村*号龙某甲家时,被龙某甲用木棍和石头砸。官某某找到*屋村队长龙某乙告知此事后,官某某等人与龙某乙去到龙某甲家。当晚20时许,官某某一家与龙某甲一家发生争执,官某某抢到龙某甲所持的菜刀后,持菜刀将龙某甲的左前臂砍伤。

经鉴定,龙某甲有左前臂刀伤致神经、肌腱断裂,经手术治疗后其左腕关节功能丧失50%及左手拇指挛缩畸形不能对指和握物的损伤程度均为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二、被害人陈述;三、证人证言;四、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五、鉴定意见;六、书证;七物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官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铁山港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李盛有

2019年6月4日

附:1、被告人官某某现羁押于北海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叁册和检察卷壹册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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